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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荒下生物天然气该如何发展

发布时间:2018-03-08     作者:|0     点击量:0
生物天然气是指从生物质转化而来的燃气,包括沼气、合成气和氢气。目前,仅有沼气具有技术和成本优势,因此,一般所说的生物天然气
        生物天然气是指从生物质转化而来的燃气,包括沼气、合成气和氢气。目前,仅有沼气具有技术和成本优势,因此,一般所说的生物天然气主要是指沼气提纯后的燃气,也就是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餐余垃圾和工业有机废水废渣等有机物作为原料,通过厌氧发酵生产出甲烷含量在55%-65%的沼气,经过净化、提纯后,使甲烷含量达到90%以上的燃气。
 
        从生物天然气的供应能力方面来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质资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农作物秸秆产量近8亿吨,畜禽粪便排放量约30亿吨,加上大量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工业有机废水废渣,每年生产沼气的潜力可达1000亿立方米,折合生物天然气可达600亿立方米以上,相当于2017年我国进口天然气总量的65%左右。
 
        从生物天然气的需求方面来看,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沼气使用的规模和技术推广的水平,在全世界都占有重要地位。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村户用沼气已经发展到4180万户,受益人口达2亿人,各类沼气工程10.3万处,形成年生产沼气的能力达155亿立方米,折合生物天然气约为92亿立方米,使用沼气规模较大的地区包括四川、广西、河南、云南、湖北、河北、山东、湖南等省份。
 
        从生物天然气的产业政策来看,“十二五”以来,国家能源局出台《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生物天然气年利用量要达到80亿立方米;2016年12月21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力争‘十三五’时期,基本解决大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问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加快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推动规模化大型沼气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在产业、财税等政策方面,国家还持续出台多项具体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发展。在产业方面,政府对每立方米生物天然气生产能力补助2500元,沼气发电享受无歧视电网接入服务并享受上网电价优惠政策等;在财税方面,长期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对生物天然气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每年投入数十亿元专项支持生物天然气建设与发展。对以畜禽粪便、餐厨垃圾等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存在问题 」
 
        虽然这些年我国生物天然气产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不可否认产业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缺乏具备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政策执行期。近20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法》等法律,并在法律框架下出台了若干部门政策和规章制度。
 
        但多数政策鼓励和原则性强,强制性弱,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和要求。在出台的部分政策中较少提及明确的政策执行期或有效期,即便是提到了,在执行较短时间后便取消或停止。例如由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在组织不到两年的时间便终止
 
        其次,生物天然气原料成本不可控。原料的收储运体系尚未完善,造成收集、运输和储存成本较高;同时,原料的交易价格不可控,坐地涨价现象极为普遍,导致不少企业亏损倒闭。
 
        第三是产品市场不可控。由于受土地产权制约以及我国农业生产结构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养殖业主和种植业主分离,依托在养殖业主的沼气工程所产生的沼渣沼液难以通过合理的价格与周边种植业主达成供销协议,最终导致部分地区的业主对有机废弃物的收益不感兴趣,依然随地焚烧和排放或者随意排放造成二次污染,使生物天然气工程几种主要产品都没有“市场”,工程运行效益差。
 
        第四是补贴政策存在缺失。首先,重补贴轻税收优惠的政策造成增值税进项普遍不足的生物天然气企业缺少进项抵扣,企业实际运营的增值税负在10%以上,负担较重;其次,重投资补贴轻产出补贴的财政扶持模式“催生”了一批低投资且基本不运行的“投资补贴赢利型”项目,对整个行业设计、建设、运维能力的提高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最后,我国目前只对生物天然气工程前端的建设有补贴,而缺少对发电、提纯、利用环节的补贴,没有形成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发展盈利或效益拉动机制。
 
        第五是生物天然气生产和运行的成本还比较高,许多用户还难以接受。项目提供的燃气的稳定性和适用性尚有待进一步提高,用户持观望态度。
 
       「 政策建议 」
 
        生物天然气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实施了完整系统的法规政策,例如,瑞典对沼气纯化后替代燃料免征石化燃油使用税、免征车辆拥堵税等优惠政策,而在瑞典、德国,则拥有完善细致的法律政策作为生物天然气并入燃气供应体系的依据。
 
        从国际经验来看,为了扶植生物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相关的补贴和财税措施。从各国实践来看,普遍采用的方式有:(1)投资补贴;(2)消费者补贴;(3)产出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4)税收优惠,即对产品的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或先纳后退;(5)交叉补贴和专项费定价。除了瑞典、丹麦等欧洲国家以外,上述措施在美国、巴西、印度等国的生物天然气利用中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物天然气产业在国家顶层设计、法律法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商品化利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差距。为此我们建议:
 
        1、努力将生物天然气纳入燃气供应体系。做好顶层设计,通过规划制定、资金引导、标准完善和政策支持等“组合拳”,推动将生物天然气纳入燃气供应体系的健康发展。
 
        建议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培育生物天然气企业,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城镇燃气供应;多方开拓、吸引和争取社会资本向生物天然气产业投资,形成政府引导下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保证生物天然气产量,形成可靠气源,实现通过CNG、LNG运输、直接接入城市管网方式将生物天然纳入城镇燃气供应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出台了鼓励生物天然气纳入燃气供应体系的法律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但是仍然缺乏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
 
        建议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增加对生物天然气使用的内容,明确生物天然气是城镇燃气的重要补充;落实国家投资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降低生物天然气发电上网装机容量门槛,减免生物天然气产品和制造装备的生产和销售税费,部分免除对外销售增值税。
 
        3、统筹考虑将生物天然气发展纳入燃气发展规划。目前,我国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企业多分布在郊区或乡村,而燃气管网、加气站等多在经济发达且人口密度较高区域,鉴于燃气企业已经取得了特许经营权,生物天然气生产企业往往需要和当地燃气运营企业合作,只有进入燃气发展规划范畴,才能打通供销渠道。
 
        建议对生物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供应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燃气发展规划中业已存在的管网和气站等相关物流和后勤基础设施,使生物天然气与传统燃气供应体系成为一体。
 
        4、尽快形成生物天然气行业标准规范。目前,生物天然气只能使用《车用压缩天然气》等少数燃气产业现有标准规范,并没有专门针对生物天然气的准入、技术、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因此,建议加快生物天然气进入车用燃气、工业用气、城市燃气管网、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清洁燃气利用领域的标准体系。应从生物天然气生产与净化、储存、输配、应用等四个环节,进行标准制定需求分析。建立与现有长输管道天然气、城镇燃气标准体系相协调的通用和专用标准。
 
        5、逐渐从前端补贴向后端商品化利用转变。从国际上来看,发达国家对生物天然气项目的扶持十分注重前端的建设补贴,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后端的商品化利用方面,例如在生物天然气发电、燃气入网、天然气提纯、热能回收、气价补贴等方面。建议立即在投资补贴之外,切实启动并着力开展对于产品的生产价格补贴,即对生产出来的生物天然气,特别是气价进行补贴,有效推进生物天然气有质量的投资和靠运营赢利的模式。
 
        6、探索在生物天然气产业开展碳交易。虽然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强制性碳交易,但生物天然气是低碳产业,且能产生大量碳汇,实行引导性的碳交易政策是可行的。建议政府委托银行或企业设立基金,奖励性收购碳排放信用指标,引导相关企业建立会员制的低碳联盟,在联盟内自愿交易碳排放权。同时,积极与国际碳交易体系衔接,向发达国家申请、销售生物天然气的碳信用指标,获得资金和技术帮助。
 
气荒下生物天然气该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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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天然气是指从生物质转化而来的燃气,包括沼气、合成气和氢气。目前,仅有沼气具有技术和成本优势,因此,一般所说的生物天然气
        生物天然气是指从生物质转化而来的燃气,包括沼气、合成气和氢气。目前,仅有沼气具有技术和成本优势,因此,一般所说的生物天然气主要是指沼气提纯后的燃气,也就是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餐余垃圾和工业有机废水废渣等有机物作为原料,通过厌氧发酵生产出甲烷含量在55%-65%的沼气,经过净化、提纯后,使甲烷含量达到90%以上的燃气。
 
        从生物天然气的供应能力方面来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质资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农作物秸秆产量近8亿吨,畜禽粪便排放量约30亿吨,加上大量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工业有机废水废渣,每年生产沼气的潜力可达1000亿立方米,折合生物天然气可达600亿立方米以上,相当于2017年我国进口天然气总量的65%左右。
 
        从生物天然气的需求方面来看,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沼气使用的规模和技术推广的水平,在全世界都占有重要地位。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村户用沼气已经发展到4180万户,受益人口达2亿人,各类沼气工程10.3万处,形成年生产沼气的能力达155亿立方米,折合生物天然气约为92亿立方米,使用沼气规模较大的地区包括四川、广西、河南、云南、湖北、河北、山东、湖南等省份。
 
        从生物天然气的产业政策来看,“十二五”以来,国家能源局出台《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生物天然气年利用量要达到80亿立方米;2016年12月21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力争‘十三五’时期,基本解决大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问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加快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推动规模化大型沼气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在产业、财税等政策方面,国家还持续出台多项具体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发展。在产业方面,政府对每立方米生物天然气生产能力补助2500元,沼气发电享受无歧视电网接入服务并享受上网电价优惠政策等;在财税方面,长期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对生物天然气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每年投入数十亿元专项支持生物天然气建设与发展。对以畜禽粪便、餐厨垃圾等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存在问题 」
 
        虽然这些年我国生物天然气产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不可否认产业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缺乏具备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政策执行期。近20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法》等法律,并在法律框架下出台了若干部门政策和规章制度。
 
        但多数政策鼓励和原则性强,强制性弱,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和要求。在出台的部分政策中较少提及明确的政策执行期或有效期,即便是提到了,在执行较短时间后便取消或停止。例如由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在组织不到两年的时间便终止
 
        其次,生物天然气原料成本不可控。原料的收储运体系尚未完善,造成收集、运输和储存成本较高;同时,原料的交易价格不可控,坐地涨价现象极为普遍,导致不少企业亏损倒闭。
 
        第三是产品市场不可控。由于受土地产权制约以及我国农业生产结构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养殖业主和种植业主分离,依托在养殖业主的沼气工程所产生的沼渣沼液难以通过合理的价格与周边种植业主达成供销协议,最终导致部分地区的业主对有机废弃物的收益不感兴趣,依然随地焚烧和排放或者随意排放造成二次污染,使生物天然气工程几种主要产品都没有“市场”,工程运行效益差。
 
        第四是补贴政策存在缺失。首先,重补贴轻税收优惠的政策造成增值税进项普遍不足的生物天然气企业缺少进项抵扣,企业实际运营的增值税负在10%以上,负担较重;其次,重投资补贴轻产出补贴的财政扶持模式“催生”了一批低投资且基本不运行的“投资补贴赢利型”项目,对整个行业设计、建设、运维能力的提高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最后,我国目前只对生物天然气工程前端的建设有补贴,而缺少对发电、提纯、利用环节的补贴,没有形成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发展盈利或效益拉动机制。
 
        第五是生物天然气生产和运行的成本还比较高,许多用户还难以接受。项目提供的燃气的稳定性和适用性尚有待进一步提高,用户持观望态度。
 
       「 政策建议 」
 
        生物天然气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实施了完整系统的法规政策,例如,瑞典对沼气纯化后替代燃料免征石化燃油使用税、免征车辆拥堵税等优惠政策,而在瑞典、德国,则拥有完善细致的法律政策作为生物天然气并入燃气供应体系的依据。
 
        从国际经验来看,为了扶植生物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相关的补贴和财税措施。从各国实践来看,普遍采用的方式有:(1)投资补贴;(2)消费者补贴;(3)产出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4)税收优惠,即对产品的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或先纳后退;(5)交叉补贴和专项费定价。除了瑞典、丹麦等欧洲国家以外,上述措施在美国、巴西、印度等国的生物天然气利用中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物天然气产业在国家顶层设计、法律法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商品化利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差距。为此我们建议:
 
        1、努力将生物天然气纳入燃气供应体系。做好顶层设计,通过规划制定、资金引导、标准完善和政策支持等“组合拳”,推动将生物天然气纳入燃气供应体系的健康发展。
 
        建议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培育生物天然气企业,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城镇燃气供应;多方开拓、吸引和争取社会资本向生物天然气产业投资,形成政府引导下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保证生物天然气产量,形成可靠气源,实现通过CNG、LNG运输、直接接入城市管网方式将生物天然纳入城镇燃气供应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出台了鼓励生物天然气纳入燃气供应体系的法律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但是仍然缺乏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
 
        建议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增加对生物天然气使用的内容,明确生物天然气是城镇燃气的重要补充;落实国家投资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降低生物天然气发电上网装机容量门槛,减免生物天然气产品和制造装备的生产和销售税费,部分免除对外销售增值税。
 
        3、统筹考虑将生物天然气发展纳入燃气发展规划。目前,我国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企业多分布在郊区或乡村,而燃气管网、加气站等多在经济发达且人口密度较高区域,鉴于燃气企业已经取得了特许经营权,生物天然气生产企业往往需要和当地燃气运营企业合作,只有进入燃气发展规划范畴,才能打通供销渠道。
 
        建议对生物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供应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燃气发展规划中业已存在的管网和气站等相关物流和后勤基础设施,使生物天然气与传统燃气供应体系成为一体。
 
        4、尽快形成生物天然气行业标准规范。目前,生物天然气只能使用《车用压缩天然气》等少数燃气产业现有标准规范,并没有专门针对生物天然气的准入、技术、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因此,建议加快生物天然气进入车用燃气、工业用气、城市燃气管网、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清洁燃气利用领域的标准体系。应从生物天然气生产与净化、储存、输配、应用等四个环节,进行标准制定需求分析。建立与现有长输管道天然气、城镇燃气标准体系相协调的通用和专用标准。
 
        5、逐渐从前端补贴向后端商品化利用转变。从国际上来看,发达国家对生物天然气项目的扶持十分注重前端的建设补贴,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后端的商品化利用方面,例如在生物天然气发电、燃气入网、天然气提纯、热能回收、气价补贴等方面。建议立即在投资补贴之外,切实启动并着力开展对于产品的生产价格补贴,即对生产出来的生物天然气,特别是气价进行补贴,有效推进生物天然气有质量的投资和靠运营赢利的模式。
 
        6、探索在生物天然气产业开展碳交易。虽然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强制性碳交易,但生物天然气是低碳产业,且能产生大量碳汇,实行引导性的碳交易政策是可行的。建议政府委托银行或企业设立基金,奖励性收购碳排放信用指标,引导相关企业建立会员制的低碳联盟,在联盟内自愿交易碳排放权。同时,积极与国际碳交易体系衔接,向发达国家申请、销售生物天然气的碳信用指标,获得资金和技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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